诉讼保全担保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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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人民法院出具公司开立的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保全担保业务包括诉(仲裁)前财产保全担保与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担保。
诉讼(前)保全担保对象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讼或可能涉讼并已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申请人向公司申请办理诉讼(前)保全担保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
(二)提供能基本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充分、来源合法且能证明案件事实;
(三)能提供拟被保全标的物和反担保物的权属等证明资料;
(四)能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
(一)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
(二)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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